(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胡凌跃与殷红、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46号原告:胡凌跃,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殷红,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赵霞,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凌跃诉被告殷红、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凌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凌跃撤回对被告赵霞的起诉。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