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199号唐建华申请执行梁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华,梁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99号��请执行人:唐建华。被执行人:梁友冬。本院在执行唐建华申请执行梁友冬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长年外出,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住所,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