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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7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尹华泽申请执行德阳市明鸿混泥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华泽,德阳市明鸿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737-1号申请执行人:尹华泽,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德阳市明鸿混泥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区劳人仲裁字第102号仲裁裁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阳市明鸿混泥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