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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XX与重庆中交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重庆中交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79号申请人:XX。委托代理人:袁能贵,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中交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滨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889267-5。法定代表人:蒋昌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立英,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中交港口发展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调取重庆泰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交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XX的证据保全申请;二、对重庆泰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交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予以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代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