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罗作周与刘尧芳、雷元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作周,刘尧芳,雷元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罗作周,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尧芳,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雷元林,男,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土地乡寺冲村委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作周诉被告刘尧芳、雷元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作周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作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作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罗作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永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