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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明超、尹小芳与杨光柏、刘菊容、杨思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超,尹小芳,杨光柏,刘菊容,杨思瑶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郑明超,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杨敏,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小芳,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杨敏,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柏,男,192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被告刘菊容,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被告杨思瑶,女,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超、尹小芳与被告杨光柏、刘菊容、杨思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超、尹小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超、尹小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光柏、刘菊容、杨思瑶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超、尹小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明超、尹小芳负担。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 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