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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艳英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英,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英。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伟大,职务董事长。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让乘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7000元、执行费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让乘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