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证明申请执行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证明,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张证明。被执行人徐伟。张证明申请执行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7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0000元,我院已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伟长期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委字第003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