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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证明申请执行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证明,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张证明。被执行人徐伟。张证明申请执行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7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0000元,我院已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伟长期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委字第003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