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振武与代洪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武,代洪友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1166号原告:刘振武,男,194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李长浩(系原告儿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晓荣(系原告爱人),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代洪友,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陈玉琴(系被告妻子),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武诉被告代洪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振武于2015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武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振武承担。审判员 金京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