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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商初字第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回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回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176号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42号。法定代表人邵军,董事长。被告南京回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18号07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宏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回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