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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张世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张世武,许涛,童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北正街居委会子舞中路30号。负责人杨延平,行长。被执行人张世武,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被执行人许涛,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童锐,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世武、许涛、童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定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借款本金17688.98元及利息(2014年3月5日的利息、罚息为3525.94元)及律师服务费2060元、案件受理费3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确认并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