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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王德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王德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王玉琴,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德炳,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邓芝容,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王玉琴与被告王德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晓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琴、被告王德炳的委托代理人邓芝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1年8月10日、12月6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经催收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5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约定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当庭自愿放弃了利息部分诉讼请求。被告王德炳辩称,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德炳分别于2011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于2011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两笔借款均约定按月息1分五厘计付利息,还款时计算。该款经催收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如上请求事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对借款事实及金额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德炳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玉琴归还借款5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王德炳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青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