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5)宾法执字第51号阮龙申请执行阮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龙,阮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阮龙。被执行人阮程琳。本院在执行阮龙申请执行阮程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阮程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阮程琳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现在被执行人阮程琳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坚审判员 邵健锐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