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曲鑫与被告孙长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鑫,孙长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曲 鑫 与 被 告 孙 长 方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3698号原告曲鑫,个体业主,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长方,原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鑫与被告孙长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原告承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朱广新审 判 员 惠玉田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