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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舜臣与彭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舜臣,彭德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王舜臣,居民。被告彭德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舜臣与被告彭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舜臣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舜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舜臣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王舜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