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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邢传雨与毛家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传雨,毛家军,陕西博兴置业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陕西博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30-1号申请执行人邢传雨,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家军,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博兴置业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负责人毛家军。被执行人陕西博兴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毛家军。申请执行人邢传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3)灞执字第0023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家军、陕西博兴置业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陕西博兴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邢传雨支付劳动报酬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00元、利息损失66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6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家军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从毛家军名下扣划银行存款33225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邢传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