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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言敏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398号罪犯陈言敏,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0)威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言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刑期起于2010年4月17日止于2016年10月16日。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44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2月16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1分;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事实,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言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审 判 员  任华芬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