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义昌与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昌,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陈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邗行初字第33号原告陈义昌。委托代理人张舒翰,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在仪征市国庆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刘泉,局长。第三人陈生萍。原告陈义昌诉被告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陈生萍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义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义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义昌负担。审 判 长 孙安敬审 判 员 陈 慧人民陪审员 毕维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