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与苏悦红、李香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31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陈卓雄,副总裁。委托代理人:俞海、林仕勇,公司员工。被告:苏悦红,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李香英,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诉被告苏悦红、李香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钟劲松审判员 黄凤坤审判员 董诗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绮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