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林大坤与蔡君荣、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坤,蔡君荣,潘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707号原告:林大坤。被告:蔡君荣。被告:潘玲玲。原告林大坤与被告蔡君荣、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蔡君荣、潘玲玲偿还借款8万元及从借款日起按月利率1.86%的标准计算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5日,被告蔡君荣向原告林大坤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2%。后该款本息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君荣、潘玲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大坤借款本金8万元及自2014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7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蔡君荣、潘玲玲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