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济南丝绸印染厂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丝绸印染厂,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行初字第10号原告济南丝绸印染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魏启金,厂长。委托代理人许亮,济南丝绸印染厂法律顾问。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世浒,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岩,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地籍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由守刚,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丝绸印染厂诉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丝绸印染厂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丝绸印染厂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丝绸印染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丝绸印染厂承担。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段 磊审判员 马伯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