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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介休市宋古乡上站村村民委员会与山西省介休市北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休市宋古乡上站村村民委员会,山西省介休市北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418号原告介休市宋古乡上站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介休市宋古乡上站村。法定代表人高振国,职务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国,男,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省介休市北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介休市纬三路。法定代表人郭起财,职务,经理。原告介休市宋古乡上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站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山西省介休市北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介休北城区安装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站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梁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介休北城区安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站村民委员会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8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本村南沿下土地17.04亩租赁给被告。2011年因被告没有按时缴纳租金,原告提起诉讼,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介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租赁协议”无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晋中中法商终字第9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原告,但被告一直将此土地作为机械设备、材料的场地占用该宗土地,拒不腾出返还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尽快腾出土地,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原告。被告介休北城区安装公司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原告上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介休北城区安装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了“将原告村南沿下土地17.04亩(现有楼房后面,南北长107米,东西宽100米,合16.05亩,楼房西南北长40.15米,东西宽16.5米,合0.99亩)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现该土地由被告方修建围墙圈围一体,并在东、西、北面修建了简易库房,场地内堆放有机械调设备、建筑材料等。2011年间,原告因被告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租金,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将17.4亩土地返还原告。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1)介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上站村民委员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于被告介休北城区安装公司用于设立公司,而该土地并未办理有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原告上站村民委员会收取的租金256640元收归国家所有。判决后,被告方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晋中中法民商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本院所认定的事实,维持了原判决。原告本次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其占用原告的17.04亩土地腾出,返还原告。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土地租赁协议一份;2、(2011)介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租赁协议已被我院(2011)介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以“原、被告双方所占用的土地为农村耕地为由”确认无效;3、(2012)晋中中法商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对(2011)介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4、拍摄的现场照片六张,证明该场地现状。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认证,因原告所证事实,已被本院(2011)介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2012)晋中中法商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本院应予采纳,具有证明效力。以上为本案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被确认无效,所涉标的物能够返还,故被告方应当将其在该土地上的简易建筑拆除,将堆放于该土地上的机械设备、材料等运走,返还由此而占用的属于原告所有的农用土地。原告之诉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省介休市北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占用原告介休市宋古乡上站村村民委员会位于原告村南沿下土地17.04亩(现被告公司楼房后面,南北长107米,东西宽100米,合16.05亩,楼房西南北长40.15米,东西宽16.5米,合0.99亩)内的临时建筑拆除、将其物资运走腾出,返还予原告介休市宋古乡上站村村民委员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西省介休市北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龙平代审 判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杨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