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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聪敏与李博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赵聪敏,女,1951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刘建敏,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辉,男,1960年12月25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博峰,男,1952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赵聪敏与被告陈晓辉、李博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敏、被告李博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聪敏诉称,2010年3月,经朋友李博峰介绍,原、被告相识。被告此时正筹建三亚湾观海度假公寓。经协商,原告愿以每平方米4500元价格购买其拟建公寓的401、402室,共计价款40万元,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2010年3月31日,原告按协议转给被告40万元购房款。此后,被告并未建成房屋,致使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原告曾多次打电话找第一被告索要购房款,也曾多次要求李博峰帮助索要,但第一被告一直以房屋未建成,无钱返款为由推托。2014年3月,原告得知李博峰也是房屋建设的合伙人,故将其列为第二被告。原告认为,二被告不履行购房合同及不退款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一、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0万元。二、二被告支付欠款的利息(自2010年4月1日起至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博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只是中间的介绍人,未收到原告的房款,没有义务返还。被告陈晓辉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出示的证据及被告李博峰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三亚湾观海度假公寓购房合同一份,及汇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向第一被告汇款40万用于购买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海坡度假区海坡村三亚湾观海度假公寓401室、402室两套房屋,面积为89平方米。证据二、第二被告李博峰书写的证明一份,该证据证实原告所购房屋因土地问题此房屋没有建成,原告多次向第一被告陈晓辉讨要房款40万,并要求第二被告李博峰协助索要购房款。被告李博峰对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李博峰未向法庭出示证据。被告陈晓辉未出庭亦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综合原告的举证以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李博峰与被告陈晓辉系朋友关系,陈晓辉自称在海南省三亚市海坡度假区购买了一块土地,准备投资建度假公寓,李博峰为其做技术方面的工作。原告赵聪敏与李博峰系朋友关系,通过李博峰介绍,在陈晓辉处购买度假公寓中的两处房屋,并与陈晓辉于2010年3月28日签订三亚湾观海度假公寓置业计划,约定“(原告)赵聪敏购买401号、402号房屋,面积约89平方米(以交房时的面积为准,房款多退少补),单价为4500元平方米,总价为4000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原告赵聪敏及被告陈晓辉在上述置业计划上进行签字确认。原告赵聪敏于同年3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陈晓辉名下的银行卡(卡号为×××)内汇款400000元。随后,陈晓辉称购买的土地出现问题,度假公寓无法继续施工,但未返还原告购房款,故双方形成诉讼。本院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后认为,原告赵聪敏与被告陈晓辉之间签订的“置业计划”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将购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陈晓辉,在无法交付售卖房屋的情况下,被告陈晓辉负有返还购房款及占用利息的义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合伙关系,故被告李博峰不应承担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聪敏购房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赵聪敏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陈晓辉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晓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婷人民陪审员 苏 惠 梅人民陪审员 王 丽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甜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