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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48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同某某,陕西省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某,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露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