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XX申请执行张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孙XX,女,35岁。被申请执行人张XX,男,36岁。孙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集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XX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XX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XX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