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伟军与朱江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军,朱江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255号原告:吴伟军。委托代理人:吴胜荣,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江松。委托代理人:王敏,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军与被告朱江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朱江松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吴伟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