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阳法执字第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俞小冰与张惠君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小冰,张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执字第77-01号申请执行人:俞小冰,女,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张惠君,女,汉族,1978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俞小冰与张惠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惠君应于2015年1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俞小冰每月按2014-091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万元尚欠金额1.2﹪的居间服务费;2015年2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俞小冰每月按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尚欠金额1.2﹪的居间服务费;2015年3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俞小冰支付每月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尚欠金额1.2%的居间服务费,上述的居间服务费从2014年11月11日起计至各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被执行人张惠君没按期如数付款,则申请执行人俞小冰有权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执行人张惠君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俞小冰上述居间服务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惠君现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裁定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明与被执行人正在进行和解协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提出与被执行人正在执行和解协商,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需要恢复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姚松辉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会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