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文竞与张小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竞,张小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600-1号原告周文竞,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小分,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竞诉被告张小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竞撤回对被告张小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周文竞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