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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文竞与张小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竞,张小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600-1号原告周文竞,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小分,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竞诉被告张小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竞撤回对被告张小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周文竞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