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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崔晓亮、匡凤艳与匡凤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亮,匡凤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崔晓亮。被告匡凤艳。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曾兆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高伟,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负责人马俊峰,访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琳娜,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亮与被告匡凤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宁支公司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崔晓亮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汉审 判 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杨月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