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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3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徐鹏程,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2月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花光勇,仪陇县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培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 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