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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瑞华与从相干、江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从相干,李瑞华,江建新,从功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从相干,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华,无固定职业。原审被告江建新(系从相干之妻),无固定职业。原审被告从功灯(系从相干之儿),个体工商户。上诉人从相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从相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从相干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从相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46元,减半收取3973元,由从相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志刚审 判 员  曹晓燕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青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