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威威与常聚海、武艳彬、张留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威威,武艳彬,张留增,常聚海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威威,曾用名张威,男。委托代理人蔡杰,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艳彬,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留增,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聚海。上诉人张威威诉被上诉人常聚海、武艳彬、张留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张威威请求常聚海、武艳彬、张留增、平顶山市仁信财富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审理中,张威威撤回对平顶山市仁信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叶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威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4)叶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张威威。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璐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