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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徐某、孙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市中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个体。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波),无业。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孙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为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孙某以及宋某、徐某甲、徐某乙(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汤某乙从枣庄市市中区福华园20号楼楼下强行带走,先后带至枣庄大酒店、峄城、凯利商务宾馆、枣庄武警招待所等地看管,期间采取殴打、恐吓等方式逼迫汤某乙还债。2013年3月23日11时,被害人汤某乙被公安机关解救。另查明,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徐某2013年3月23日报警致犯罪嫌疑人汤某乙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3日其本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孙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汤某乙的陈述,证人汤某甲、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孙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而被告人徐某是在其未到案时作为被害人举报他人犯罪,其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其关于立功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害人有过错,对二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洪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