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官保国与金华大唐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保国,金华大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43号原告官保国。委托代理人付茂辉。(公民代理)被告金华大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鑫明。委托代理人戴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诗雯,(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官保国诉被告金华大唐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官保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保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官保国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27元(原告以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官保国负担。审 判 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