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月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桂俊严与陈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俊严,陈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桂俊严,男,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委托代理人桂建明,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斌,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自强,男,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俊严诉被告陈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俊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俊严撤回对被告陈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3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俊严、黄志炎负担。审判长  黄米臣审判员  缪志毅审判员  吴建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