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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崔家新与连云港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家新,连云港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543号原告崔家新。被告连云港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18号振兴汽车城。原告崔家新与被告连云港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崔家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家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家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