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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民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靳润蛇债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润蛇,李贵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润蛇,又名靳润蛆,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岢岚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贵林,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岢岚县人。上诉人靳润蛇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岢岚县人民法院(2014)岢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润蛇、被上诉人李贵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岢岚县人民法院(2014)岢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岢岚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54元退还靳润蛇。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圆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