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市城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拆迁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市城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江成,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城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城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城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市城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城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银行的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胤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