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田某某、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乡。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乡。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东塘镇。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某某、胡某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田某某、胡某某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某某、胡某某民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5907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某某、胡某某民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5907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田某某、胡某某民价值25907元的财产(未包含延期支付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