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魏庆发与被告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庆发,XX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魏庆发,男。委托代理人刘国玲,女。被告XX,男。原告魏庆发与被告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受雇被告装修浴池,被告欠原告工资20195元,并出具了欠条,因被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在本院询问中对原告诉请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5月份左右,被告雇佣原告和其妻弟在营口市建丰市场附近的浴池装修工程中分别作瓦工和力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日劳动报酬为280元、原告妻弟日劳动报酬为120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老魏瓦工工程款壹万柒仟玖佰元整、小刘力工工程款贰仟贰佰玖拾伍元整”。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组织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口头约定,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按约定应向原告给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给付尚欠劳动报酬20195元。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智勇审 判 员 邢 路代理审判员 岳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