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蓬法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广齐与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齐,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李广齐,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陈显耀。关于李广齐申请执行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4)227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3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沛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