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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郑志怀诉窦文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怀,窦文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郑志怀,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窦文帅,男,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怀诉被告窦文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怀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志怀申请撤回对被告窦文帅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郑志怀负担。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米学敏人民陪审员  倪胜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