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黄震与许金和、许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金和,黄震,许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金和,男,汉族,1958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杨明宇、马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震,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原审被告:许建成,男,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许金和因与被上诉人黄震、原审被告许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许金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金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李志尧代理审判员 陈 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齐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