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荣珍与蒋鸿亮、蒋燕、陈春梅及无为县昌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79-2号原告:陈荣珍,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蒋鸿亮,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蒋燕,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合肥市。被告:陈春梅,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昌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无城镇云谷小区4-1号门面。负责人:朱昌隆,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7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陈荣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春梅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旭东路23号价值25万元的房产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款第(十一)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春梅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旭东路23号价值25万元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孙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