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高俭、马高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高俭,马高鲁,马国庆,马合国,张洪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豪,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马高俭,农民。被告:马高鲁,农民。被告:马国庆,农民。被告:马合国,农民。被告:张洪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高俭、马高鲁、马国庆、马合国、张洪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高俭、马高鲁、马国庆、马合国、张洪雷的诉讼。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何 涛人民陪审员 栗文茧人民陪审员 刘松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