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阿忠与陶宏定、邬宽叶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胡阿忠。被执行人陶宏定。被执行人邬宽叶。本院在执行胡阿忠与陶宏定、邬宽叶(2015)舟定执民字第85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8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桃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