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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有努与毛浓登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努,毛浓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马有努,男,1970年7月8日出生,东乡族,无业。被告毛浓登,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努与被告毛浓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有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马有努承担。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林 娜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