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阳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明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168号原告:江门市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美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光明、汤佳杰,均是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明珠,女,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门市三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启杰审 判 员 余玉卿人民陪审员 黄小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容丽萍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