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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计国与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陈计国。被执行人: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在执行陈计国诉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商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