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计国与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陈计国。被执行人: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在执行陈计国诉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商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