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刑二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刑二终字第34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出生于1949年8月9日,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安县曹村乡山碧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洛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重第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7月份,因王某甲在曹村乡山碧村开办的个体石料厂没有任何合法经营手续,同时跨公路生产存在较大的安全生产隐患,并且占用了山碧建材厂(万基控股集团下属企业)的建设用地,在山碧村、曹村乡干部多次劝说其自行拆除无效的情况下,由曹村乡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王某甲石料厂进行了强制拆除。强拆后,为了补偿王某甲的经济损失,同时稳控王某甲不再上访,山碧村委会先后数次对王某甲进行了经济补偿,截至2010年4月,山碧村共赔偿王某甲经济损失四万元,同时王某甲写出书面保证,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不再因此事去上访。之后,王某甲以石料厂补偿不到位为借口,继续进行上访,并且多次赴北京进行上访、非访,以迫使曹村乡、山碧村委满足自己的各种不合理诉求。2012年1月19日,山碧村在逼迫无奈的情况下,又支付给王某甲人民币46000元,同时王某甲再次写出书面保证,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不再以此事为理由上访。可是王某甲不仅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带领自己家人,并煽动部分不安定村民,以石料厂赔偿不到位为由,继续多次赴北京进行上访、集访、非访,对新安县、曹村乡的信访维稳工作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部分信访工作人员还被追究了责任。迫于王某甲的恶意上访给新安县、曹村乡、山碧村维稳工作造成的巨大压力,为了整个社会稳定工作大局,曹村乡迫于无奈,于2013年9月27日,由乡政府出资,再次支付给王某甲八万元现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其主要内容为:2005年春天我在自家责任田里筹建一个石料厂,2005年4月15日在石寺工商所注册营业执照,注册为“新安县曹村曰玲石料厂”,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是自2005年4月15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这有效期之后,我没有去审验该营业执照,其他啥手续都没有。开办曰玲石料厂一共花费了七、八万元,设备有新有旧,鄂破机是从曹村乡小沟村的林支书那里买的,当时按废铁卖的,付了现金三千元,后来村长林某某又去我那里要账,我给了他一千元,加上修理费用和添加配件,总共花了一万多元;锤破机是在巩县买的新机器,花了四千八百元;传送带和传送架总共一万多元;这些机器上用的四个电动机共四千元;建设临时的预制板房子大概30平米左右,还有筛子、对辊机等;四轮拖拉机、空压机、汽油钻等,这些东西价值有一万元左右。2007年初,石料厂被强拆前,村长王某已找到我说,新安电厂来征地建厂,我的石料厂在征地范围内,需要拆除,如果我自己拆除的话,村里面和乡里面各补贴我五千元,当时我不同意,提出补偿我两万元的话我就自己拆除,或者给我厂子挪个地方的话,我就不要钱,当时乡里不同意,曹村乡副乡长张某甲带领乡村干部五、六十人及一台装载机就把我的石料厂强行拆除了。我被带到了曹村派出所,当晚因为有病就被家人送到了新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第二天我回去一看,发现我石料厂的一间临时搭建的预制板房子、鄂破机、锤破机、传送带和传送架子、筛子、对辊机、还有三根水泥电线杆都被他们给破坏了,被破坏的东西我后来按废品给卖了,卖了有七、八千元,而石料厂被强行拆除的直接损失大概有六万多元。当年7月份之后我对这件事不服,就开始一直上访,我去县、市、省、北京上访,2010年春节,我和村里达成协议,村里赔偿我四万元,我不再去上访告状,并且我写有保证书。这四万元钱是从2007年开始村里陆续给我的,截止到2010年春节,一共给了我四万元。后来我听别人说我的厂子当时的赔偿标准是一比三,电厂赔偿的钱,比村里付给我的要多,所以我才又开始去北京中纪委、中南海、天安门上访。在2012年1月份,经过县信访局、曹村乡政府的协调,在原来赔偿我四万元的基础上,村里再次赔偿我四万六千元现金,同时我写出保证,不再以此事为由,向任何上级机关上访反映,如有违反,自愿退出所有款项,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我去新安电厂查我厂子的具体赔偿数额,但是电厂不给查,结果过了三天,就是2013年1月27日晚上10点钟左右,我和我老伴在自己家中被四个人打伤了,往我老伴身上泼的有汽油,我脸上和眉头被戳了两刀。当天晚上,我和老伴就去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了,自己花了不足八千元,其余的都是乡政府担保,还欠着中医院。经过洛阳市三院鉴定,我的耳膜穿孔是轻伤,我老伴经县人民医院鉴定是轻微伤,被打这件事曹村派出所应该是立案侦查。一个月后即2013年2月22日我就继续去北京的中南海、中纪委、公安部等地上访。在2013年8月28日,经过县、乡、村的协调,我与山碧村再次达成协议,因为石料厂被强拆一事,村里面再次赔偿我八万元现金,同时我写出保证,以后不再以石子厂一事为由,向乡里、村里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同时保证不再以此事为由,到任何机关上访,否则愿接受法律的处罚。这次是由曹村乡的纪检书记姚某某出面协调的,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我提出不要这八万元钱,我要去电厂查账,如果电厂赔偿的多了,该赔偿我多少我就要多少,如果电厂赔偿我的少了或者真的查不出来,这八万元我也不要了,我也不再去上访。如果王某已找个装载机拉着他媳妇去曹村街转一圈,这八万元我也不要了。但是姚某某非让我把这八万元收下,让我做出保证不再上访反映石子厂这件事。收到这八万元后,我也没有再因为这件事去上访过。这几年通过上访,我一共拿到了十六万六千元。包括我的工资、荒坡、树款共一万六千元,强拆石料厂赔偿我十五万元。第一次是村长王某已在村里给我的,第二次是副乡长高某某给我的,第三次是乡纪检书记姚某某在县信访局给我的。2、证人姚某某证言证明:我是从2013年1月7日起开始参与处理王某甲上访一事的,是当时的副乡长高某某负责的,当时王某某自办的小型碎石场在电厂征地建厂的范围内,由于王某某的碎石场属于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得有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等手续,但他只有过期的营业执照,有效期2005年4月15日到12月31日,属于非法的三无企业,不在征地补偿范围之内,同时那块地是属于王某甲与村里其他人调换的荒地。村里要求他自行拆除,并协商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王某甲置之不理,所以补偿没兑现。在2007年7月,在乡政府村委统一组织下,将王某甲的碎石场强制拆除了,从此王某甲以自己的石料厂被强拆为由开始上访。今年1月28日晚上王某甲和他老伴在家中被不明身份的人打伤后,他们在县中医院进行救治,王某甲和他媳妇两人以无钱就医为由,到新安县信访局大厅上访,乡里迫于信访压力,由乡里出面向县中医院作出担保,在王某甲先不缴费的情况下,由县中医院继续对王某甲两口进行救治,但是至今王某甲未付清县中医院的治疗费用二万元左右。王某甲说:我被人打伤这个案件什么时候破了,我再付医药费,不破不给,乡里可以不管,但是我还可以去信访局,还可以去找县领导处理。还有在今年2月9日中午,王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没有生活费了,当天下午我去中医院,经过和王某甲协商,我以个人的名义借给王某甲现金一千元,当时王某甲还写有借条。今年2月16日左右,在住院期间,王某甲带着媳妇、儿子王某丙又到北京上访,并在北京滞留了八天。乡政府的于某某、赵某某,还有派出所张某到北京去劝说,但是王某甲一直不回来,并提出三条要求:一是解决他在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最低一万元,二是限期破案,三是乡里要继续担保他在中医院继续治疗,然后他才回来。迫于压力,我当时给赵某某汇了一万元钱,由赵某某取出后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当时还写有借条,之后王某甲及其家人才从北京返回。期间,派出所也定期向王某甲告知案件进展情况,还带着他到县拘留所辨认殴打他的嫌疑人,加大案件的侦破力度。我们还多次按照王某甲的要求,和他一起到新安电厂查询他所说的石料厂的赔偿协议。另外,乡里还多方调查了王某甲石料厂的投资及拆迁情况。到了今年8月份,乡里迫于王某甲的信访压力,决定再赔偿给王某甲80000元,用钱来换稳定,在9月27日,这80000元支付给了王某甲。我就让王某甲归还我之前借给他的共计11000元钱,但是王某甲依然不还,并且提出他的案件什么时候破获,什么时候还我钱。之后王某甲又以他被殴打案件未侦破为由,多次到北京非访,并在北京租房子居住,长期滞留不回,期间我们去劝说,但是王某甲却说,案件破不了的话也可以,再赔偿给他夫妇四十万,他就不再去上访,之后王某甲口头提出赔偿要求,包括他的上访损失在内,他一共要求赔偿36万元。后来经过县、乡多次沟通、做工作,王某甲及其家属同意最低再赔偿给他8万元,否则他继续去上访,迫于压力,才最终又赔偿给他8万元。因为王某甲的事,山碧村还先后两次,分别赔偿给王某甲四万元和四万六千元,并且当时王某甲还写有保证书,保证石料厂问题已经解决到位,他不再以石料厂的问题去继续上访,否则的话他愿意退款,并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王某甲每次收到赔偿款后,依然以石料厂的问题为由去北京非访。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因新安县电厂要在山碧村建设建材厂,要占王某甲石料厂的地,乡里让王某甲自行拆除,王某甲提出一万五千元的赔偿款,但由于山碧村没钱,王某甲的石料厂属于非法生产的三无企业,所以乡里付书记张某甲组织我们三四十人。以及一辆装载机强拆他的石料厂,王某甲和他媳妇挡住不让拆,我们就组织人把他们拉到一边,就把他的石料厂强行拆除了。王某甲就以石料厂被强拆为名经常去北京上访,要求政府赔偿他钱,我都去接过两三次。听说王某甲通过上访得了十几万元,但具体情况我不了解。4、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王某甲经常去北京上访,反映2007年他的建材厂被政府强拆的事。经我协调赔偿过他46000元。2012年1月份,王某甲去北京上访,当时他住在北京不回来,于是乡里就安排我去北京接访。我到北京和王某甲接触后,王某甲当时提出要求赔偿他46000元,而且要把钱打到他的卡上,他才回来。我当时就把情况给乡里领导作了汇报。当时由于信访压力很大,如果不给王某甲钱的话,他就一直在北京上访不回来,对政府影响恶劣,乡里迫于无奈。才让山碧村把46000元现金打在了我的卡上,然后我在北京把卡交给了王某甲,他才和我一起回来。回县后,王某甲还在县信访局写了一张46000的收条,并且写了协议和保证书,保证不再去北京非访,其他情况我不太了解。5、证人王某丁证言证明:王某甲长期到北京上访,我去接过两次,第一次是2013年4月我和乡政府的于某某去的,当时他的信访诉求一是村委账务不公开;二是2013年元月王某甲和他妻子在家被不明人员殴打,案件没破;三是他自己的石子厂被拆除,对赔偿一直不满意;第二次是我和乡政府的姚书记、张书记一起去接的,还是那三个诉求,石子厂的赔偿问题已经谈好了,但没到位。这两次都是给他500元的路费和伙食费,劝他才回来。王某甲没有按程序逐级反映,只去乡信访办一次,其余的直接去北京,他本人说县乡两级信访部门解决不了他的问题,必须到北京信访才能解决,我认为他想让上级领导给基层施加更大的压力,以达到快速解决他信访诉求的目的。6、证人于某某证言证明:我去北京接上访人王某甲四次,2013年4月份一次,5月28日一次,6月和8月各一次,他每次去北京反映的问题基本上都是山碧村的账务问题、他的石子厂被强拆以及他和他妻子被打的问题。每次去北京接王某甲,先劝他回来,然后给他路费500或600元,他才回来。回来后他都要求赔偿石子厂,要不赔偿继续上访,政府迫于无奈,对于他石子厂被强拆的问题目前赔偿了多次,至少赔了十六万六千元,都是以山碧村的名义给的,但具体谁出的说不清,王某甲得到赔偿后都写有保证书和停访息讼协议。7、证人王某戊证言证明:我们山碧村2006年11月招商引资一个项目,来开采山碧村的石灰石,王某甲的一个小型碎石场影响了建材厂的征地建设,村委开始与王某甲协商,村委联系地皮让他的碎石场搬迁,并赔偿他3000元搬迁费,他刚开始口头承诺搬迁,并看了看联系好的地皮,最后王某甲反悔,一直没搬迁,3000元赔偿也没给他兑现。2007年5月,由乡政府牵头联合村委,将王某甲的碎石场的传送带架子推倒,鄂破机推翻了,并赔偿王某甲3万元,签有赔偿协议,表示不再因碎石场索要赔偿。2009年4、5月份,王某甲以碎石场赔偿不到位为由,开始进京上访,我和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将他接回来后,村委对王某甲的碎石场又追加了1万元赔偿款,又签订承诺和协议,保证不再向村里索要赔偿,也不会以此上访,但王某甲出尔反尔,随后仍然以碎石场赔偿不到位进京上访到现在。每次去北京劝他回来,得给王某甲的路费和食宿费报销了,他才回来。2011年年底,因王某甲上访,村里又给他赔偿了四万六千元,还签有停访息讼协议书。2012年和2013年接访回来给他的赔偿款我不清楚。碎石场除了过期的营业执照,别的手续都没有。王某甲亲口说他的碎石场总价值不到2万元,后来王某甲自己把被拆的物品拆了拆卖废铁了。电厂共占用我村耕地38.86亩,电厂征地没有具体赔偿,而是每亩耕地每年赔偿包青费800元,当年元月发放到本人手中,王某甲的包青款年年都给他。8、证人王曰臣证言证明:王某甲的碎石场有锤破机、铁架支撑的传送带、几个铁质手推车、鄂破机,鄂破机花3000元左右从小沟村林庭荣处买的,其他都是他自己用废铁焊制的。乡政府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将王某甲的碎石场拆除,电厂没有赔偿王某甲钱,而王某甲多次以此为由索要赔偿进京上访,已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至2010年4月底,村委给王某甲4万元,王某甲承诺不再上访,此后继续上访,村委迫于信访压力2012年1月10日再次补偿给王某甲赔偿款4万6千元。王某甲又写下保证书并签订了停访息诉协议,他的碎石场资产不过1万多元,村里已经赔偿他8万多元。但王某甲仍旧上访至今。9、证人林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我们村自己想办石料厂,就买了旧鄂破机,结果没开成,2007年3月份左右,王某甲不知咋知道我们村有个鄂破机,便托王某已说想买去碎青石卖石子,最后王某甲掏了3000元从我这儿买走了鄂破机。10、证人王某己证言证明:2007年因王某甲的石子厂手续不全,通知他拆除,他不拆,被乡政府和山碧村强拆了,我见鄂破机、传送带已经被推坏了,后王某甲以此为由多次到省市县以及北京上访,每次他上访我们村里得安排人去接,乡政府也得派人去接,到那后,王某甲提出得给他和他一块去上访的人拿路费拿出来才回来,导致乡政府和村里花了好多钱,也占用了乡政府和我们村工作人员大量时间。王某已说村里赔偿了他86000元,乡政府2013年9月份又赔偿他8万元。11、证人王某庚证言证明:王某甲在村里说过,他自从上访以后,他后半生手上都不再出茧子了,上访的钱都够他花了,意思就是说他通过非法上访得来的钱都够他下半生生活了。而且王某甲煽动王某辛也去上访,因王某甲上访,村长也被免职了,村干部们人心惶惶,村委班子也瘫痪了,村里工作都没法进行,老百姓都是怨声载道。12、证人王某壬证言证明:王某甲曾经拉拢我也去上访,我认为村里对老百姓政策比较好,也没什么可告的,所以我没有去,但是老百姓对王某甲比较反对,认为他不干正事,拉拢别人去上访。他上访一次村里就要赔偿他点。他回来在村里宣传说“上访美着哩,好吃好喝,最后都是村里报销。村里有几个人就被他拉拢着也去上访。1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因为王某甲的石料厂属于三无企业,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手续,且跨公路生产,对行人,特别是学生有很大安全隐患,经村、乡干部多次与王某甲协调,并给他适当赔偿,但是王某甲多次变卦,拒不拆迁。当时新安电厂在山碧村建石材厂,影响整体建设,无奈之下,2007年7月份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由我带队,因为我是山碧村的包片领导,组织机关干部三十余人,在山碧村委干部的配合下,我们带了一台铲车,我们对王某甲石料厂进行了强拆。14、证人李某已证言证明:王某甲利用目前信访形势严峻,各级政府信访压力巨大,通过不断到北京上访、非访,来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给他钱,2013年9月27日下午,姚天东书记喊着我一起到县信访局庞局长的办公室,当时有庞局长、王某甲、还有王某甲女儿在场,姚书记拿了一张70000元的存折给了王某甲,因为王某甲曾以住院生活困难为由借过姚书记11000元,但王某甲不还,没办法姚书记又往存折上存了10000元,而后把80000元存折交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当场又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上访。15、证人王某辛证言证明:王某甲给我说,去北京上访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而且说去的时候只需要拿够去北京的路费就可以了,到了北京,县里在北京接访的人会给我们安排吃住,而且还会解决我们的路费,还会把我们给送回来。于是2012年12月份王某甲带领我、王某癸、王某子、武某某就坐火车去北京上访了,以后又去北京上访了几次,我们都是上王某甲的当,以后不会去北京上访了。16、曹村乡政府强拆王某甲石子厂情况说明,其主要内容为:2005年4月15日王某甲在石寺工商所注册成立了新安县曹村曰玲石料厂。2005年12月31日过期,王某甲未办理相关手续,存在巨大安全隐患,2007年7月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乡政府依法向上级进行了报告,并决定强制关停王某甲的非法石料厂。乡、村两级人员统一行动,对王某甲的石料厂进行了强行拆除。17、收据及保证书,主要证明:王某甲收到曹村乡和山碧村所付款额情况及王某甲收到款后多次向曹村乡和山碧村委所写保证书表示对问题的解决十分满意,永不上访,如若违反,自愿退出所有款项,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18、调解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2013年8月28日新安县曹村乡山碧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甲家属等五人在曹村乡司法所鉴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6月因电力集团山碧建材厂入驻,村、乡两级在未与王某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07年7月3日组织人员将王某甲石料厂拆除,在已赔偿王某甲86000元的基础上,经县、乡信访协调,考虑到生活困难,再一次性救助补偿80000元。19、讯问录像,主要证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办案,证据来源合法、有效。20、王某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主要证明王某甲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有前科劣迹。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石料厂被拆除,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曹村乡山碧村部分干部群众证言,其石料厂总价值不超过2万元,强拆前王某甲表示补偿我2万,我自己拆除。王某甲称建该厂费用七八万元,强拆后鄂破机、锤破机等被破坏,按废品卖了七、八千元,直接损失有六万多元。因补偿问题,王某甲多次上访,得补偿款后写出保证,表示满意不再上访。后又继续上访,2012年1月19日,山碧村与王某甲又达成协议,在原已支付王某甲4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偿4万6千元,此方案为最终解决方案,王某甲收到此款后应保证不再向任何机关反映上述问题,王某甲在协议上签名,并出具保证书,不再向村里提任何要求,不再以石料厂等相关问题为由向任何机关上访、反映,若违反,自愿退出所有款项。至此,王某甲所获得补偿款即使扣除其所谓的工资等也与其所称损失相当,其理应满足,息诉罢访。但事后王某甲违背承诺,又多次以石料厂赔偿问题赴京上访,并带领自己家人,煽动部分不安定村民,继续多次赴京上访、集访、非访,给政府施加压力,其再次要求补偿已超出合理诉求。该行为应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敲诈勒索行为。迫于信访压力,曹村乡迫于无奈于2013年9月27日“以考虑到乙方生活困难”为由,一次性救助补偿其8万元,该款应属敲诈勒索所得。故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恶意上访为要挟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案中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点,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无理,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本案案发的背景、原因以及被告人已满65周岁,对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上诉称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石料厂被拆除,理应获得经济补偿。关于应当赔偿的数额问题,曹村乡山碧村部分干部群众证言,其石料厂总价值不超过2万元。强拆前王某甲也表示如果补偿2万,就自己拆除。后王某甲称建该厂费用七八万元,强拆后鄂破机、锤破机等被破坏,按废品卖了七、八千元,直接损失有六万多元。2010年春节,王某甲和村里达成协议,村里赔偿了四万元,王某甲表示满意,并写有保证书,保证不再去上访告状。后王某甲又继续上访。2012年1月19日,山碧村与王某甲再次达成协议,在原已支付王某甲四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偿四万六千元,明确此方案为最终解决方案,王某甲收到此款后应保证不再向任何机关反映上述问题,王某甲在协议上签名,并出具保证书,不再向村里提任何要求,不再以石料厂等相关问题为由向任何机关上访、反映,若违反,自愿退回所有款项。至此,王某甲所获得补偿款与其所称损失相当,其理应满足,息诉罢访。但事后王某甲违背承诺,又多次以石料厂赔偿问题赴京上访,并带领自己家人,煽动部分不安定村民,继续多次赴京上访、集访、非访,给政府施加压力,其再次要求补偿已超出合理诉求。该行为应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敲诈勒索行为。迫于信访压力,曹村乡迫于无奈于2013年9月27日“以考虑到乙方生活困难”为由,一次性救助补偿其8万元,该款应属敲诈勒索所得。故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恶意上访为要挟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诉称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本案案发的背景、原因以及王某甲已满65周岁,对王某甲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王小生审判员 王万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潇璠 来源:百度“”